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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我國空氣品質改善現況、健康保護、污染管制需求, 參考國際空氣品質管制趨勢,修正各項空氣污染物之標準 值及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爰修正旨揭標準第三 條、第四條規定。

二、配合旨揭標準加嚴,自明(114)年1月1日起調整民眾每日接 收空氣品質指標(AQI)之濃度門檻(本部網址: https://airtw.moenv.gov.tw/cht/Information/Standard /AirQualityIndicator.aspx),採更嚴格的防護標準,提 前啟動污染應變及民眾健康防護,請相關中央部會及地方 政府協助配合執行相關管制及宣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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