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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之同仁,請填具申請表(113學年度第2學期有申請者可至人事室領取申請表並核對資料簽名,首次申請者請填列相關資訊並檢附資料)並簽名後 (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者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使用影本者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於114年9月8日(星期一)前送交本校人事室彙辦。

二、 注意事項:

(一)夫妻雙方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費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重複申請補助,依規定除追還補助款外,須接受處罰。

(二)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1.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2.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6.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三)註冊繳費單上如有「行政院學雜費減免 」文字,請教職同仁洽詢子女就讀學校更換註冊繳費單,或將是項補助繳回該校後,始得向本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三、 檢附「公教人員子女教補常見問答集」及「子女教育補助表」供參。

四、為落實數位政府,並達成淨零排放目標,鼓勵本校教職員工多加運用「生活津貼線上申辦功能」(使用個人自然人憑證登陸至人事服務網eCPA,路徑為人事服務網eCPAMyData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待遇/補助」類別項下>「生活津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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