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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室公告 轉知大陸委員會函以「臺灣人民領有中共居民身分證或定居證,均屬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
大陸委員會函示意旨:就兩岸條例第9條之1所稱之 「設有戶籍」,按其法律立法目的、規範意旨及其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綜合判斷,自應包含獲得中共批准定居而發給之「定居證」以及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後取得之「居民身分證」。其餘詳如附件。
檢附相關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 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前項規定在 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 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 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 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 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