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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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陸及港澳規定】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並自114年9月10日起生效。
- 上傳附件-01: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第三四點.pdf
- 上傳附件-02: 1140910行政院函.PDF
- 上傳附件-03: 1140912基隆市政府書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