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公告

:::

【教師敘薪】轉知教育部「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釋令1份,供本校教職員參考。

一、依據教育部114514日臺教人()字第1140041480B號解釋令辦理。

二、上開解釋令重點:

(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一級薪級。其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比照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代理教師之認定方式辦理。

(二)教育部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台(八九)()字第八九000二九六號書函與上開令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檢附教師待遇條例與施行細則、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辦法及本案解釋函。